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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pos机证据如何,盗刷POS机获巨款

乐刷收付贝2025-04-25 06:32:42【传统POS机】5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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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何盗非法经营pos机证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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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pos机证据如何

近期,非法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偷换POS机盗窃700余万元”的经营s机机获巨款新型盗窃案件,依法提起了公诉,证据用完整的何盗证据链条锁定了“零口供”被告人蒋某,使其被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4年,非法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s机机获巨款

非法经营pos机证据如何,盗刷POS机获巨款

该案中,证据被告人蒋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伙同同案人曾某到永州市某医院采取更换POS机的何盗方式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39万余元的事实,且拒不供述所分得赃款的非法去向。

为证实案件事实,经营s机机获巨款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证据向法院合议庭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刷卡明细、电话通话记录详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蒋某、曾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

经开庭公开审理,证实了蒋某伙同曾某预谋采取更换POS机的方式盗取他人款项,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盗刷了人民币73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蒋某、曾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739万余元退赔给被害人。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就是属于只供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但始终否认自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以未查获其分得的赃款为由,拒不承认其参加盗窃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补充侦查权,不仅围绕蒋某所辩解的事项进行调查,证实其辩解的虚假性,还围绕其同案人所供述的内容进行核实,印证供述的真实性。

首先,已有蒋某为曾某提前申请,并实际管理的POS机、犯罪前密集的电话记录及蒋某同事关于犯罪前多次在办公室会谈的证言,均间接印证了事前共谋的事实。

其次,已有实施犯罪当天,蒋某主动联系的电话记录、违反公司和银行的工作纪律让曾某独自去更换POS机,且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此POS机的资金情况不监控(其中包括整体升级也不安排),由此间接证实蒋某以故意违反规定不作为的方式参加盗窃犯罪。

进而,蒋某在作案期间两次到岳阳老家的行踪,曾某均知晓,间接证实了实施盗窃后,二人仍采取秘密方式联系,有分得赃款的条件;同时,蒋某按照曾某通知,积极毁灭用于作案的POS机证据并主动藏匿其所保管管理的其他4台POS机,直接证实了他构成毁灭证据罪,也间接证实他知晓整个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对于犯罪动机方面,检察机关更是以依法补充调取的蒋某工作记录及制度规定等客观证据,证实蒋某的工作业绩及提成均需要通过其在公司管理系统中填写登记表并附工作实据来体现,但其与曾某更换医院这台POS机的工作情况,既未在系统中备案,也没有申报工作费用,由此直接证实蒋某的犯罪动机。

最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指出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财物实际脱离控制为既遂,并不以实际分得赃款为必要条件,彻底击碎了蒋某无罪辩解的所谓“基石” 。

虽然蒋某是“零口供”,但检察机关通过所获得的其他客观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同案人供述形成了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其犯罪事实,不仅获得了法院合议庭的认可,也得到了法院审委会的支持,从而使蒋某不仅被认定犯有盗窃罪,而且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较同案人曾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更重,由此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编辑 陈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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